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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7/8 2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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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阎炎

没有哪片草原是“无主之地”。必要的时候,从草原的所有者到使用权人,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草原。这保护的不仅仅是自身的权益,更是所有人赖以生存的家园。

“不让我们在这儿踏上草原!你家的草,你家的地啊?”“对,我家草场,不好意思。”前不久,一位牧民面对几位游客的无礼质问,礼貌却毫不退让的“回怼”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开来。

事件源于一队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自驾旅行的外地游客,把两辆白色越野车直接停在了路边的草原上。牧民前来劝阻,告知车辆不能随意下公路开进草原。但一行人不仅不听劝,还恶语相向。当地公安部门日前针对此事发布的通报显示,涉事游客已被处罚并公开道歉。事实教育我们,草原不是想踩就能踩,小心“踩”到了法律红线。

近年来,游客们在草原上肆意撒欢,甚至玩车辆漂移成片毁坏草地的事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这让笔者想起三年前经过川西游客量较大的红原草原,公路两侧全程用铁网围挡,包括较为陡峭的斜坡。这一招耗财耗力又不美观,可见平日里有多少人不自觉,才逼得当地用如此“笨办法”严防死守。

此次越野车碾压草原事件中,游客质问牧民没“资格”管,其“底气”来自认定了草原是无主的或者“野生的”。然而,这中间确实存在某种误解。辽阔的草原在视野中看似无边无际、自在生长,但实际上,草原不是国家所有就是集体所有,具体到脚下的某一块草地,是可以有使用权人的。《草原法》明确,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草原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草原法》相关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相应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损坏了别家的东西,不该承担责任吗?《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也就说明了,必要的时候,从草原的所有者到使用权人,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草原。这保护的不仅仅是自身的权益,更是所有人赖以生存的家园。

“车子压一下至于吗?”对碾压草原的行为,也有网友满不在乎地问。有人紧跟其后回复说:“你大概不知道牧民挖野菜,拔出草后得立刻填平,不然就会死一片,你说车子压过去会不会更严重?”今年的呼伦贝尔大草原,4月下旬还在大雪纷飞,入春延迟。牧民保护草原的意识能够时刻在线,是因为他们明白草原是衣食父母,而且与气候更温暖、植被更丰富的地区相比,它是相当脆弱的。

呼伦贝尔大草原不只喂饱了牛羊,也承担着生态屏障的功能,影响着东北、华北甚至全国的生态安全格局。要知道,不只是草原,同样容易被当作“无主之地”而遭到放肆对待的还有冰川、沙漠等自然资源。它们即使不能直接产生经济价值,也和草原一样属于生态安全格局的一部分。若对这些自然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同样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tixing

提醒

切莫

“国道平坦你不走,草原无路你偏行”

没有哪片草原是“无主之地”

一脚油门踩上去之前

请想想

法律后果

想想

牧民的饭碗

想想

我们所有人

繁衍生息的家园

!!!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文中所用部分图片、视频素材来源于网络,仅用于辅助文章说明问题,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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