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构成失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从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3月11日上午,阿坝州红原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泽让甲犯失火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泽让甲指认现场(阿坝中院供图)
庭审查明
年2月12日,被告人泽让甲在红原县瓦切镇省道线路牌向东18KM沟口处因吸烟后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唐日村、色永村和日干村的草场发生草原大火。经红原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认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公顷。
法院判决
被告人泽让甲因过失引起草原火灾,致使草原过火面积达公顷,属于农业部发布的《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Ⅲ级,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
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泽让甲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
红原法院干警第一时间奔赴火场参与救灾(阿坝中院供图)
法官释法
本案审判长程晓莉表示,被告人泽让甲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过失引起草原火灾,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公顷,属于农业部发布的《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Ⅲ级,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且自愿认罪、悔罪,在火灾发生后积极参与灭火,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川农村日报记者刘佳
编辑:米强
审核:张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