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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21 13:15:00

法院介入强拆黑幕是底线的失守


海城借“排除妨害”名义的强拆,于法无据,它也理应在依法追责、深刻反思中,作为一种负面教材被记住。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落马,引发人们对他曾主*七年的辽宁省鞍山市大拆大建的集中关注。而在鞍山下辖的县级市海城,一种持续四年多的*府和法院的 合作 拆迁模式仍在进行:在将被拆迁人变成被告后,迅速强拆那些尚未达成协议的住房。它的关键词是 排除妨害,先予执行,强拆 。 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必须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将征收和拆迁进行了分离,如果征收确实符合 公共利益 ,则由*府作出强征决定,并申请法院进行依法强制执行,*府无权直接实施拆迁行为。 可海城当地却 创造 了一种有别于此的、以民事诉讼代替行*征收的 全新 强拆模式, 以社区、街道或管理区的名义,起诉被拆迁人排除妨害,然后法院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府组织强拆。 像当地有社区在今年初被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强拆没有停止。 实际上,排除妨害是一种民事权利,当房屋等物品受到非法、不正当妨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消除他人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至圆满状态。社区等主体显然没有相关物权,被拆迁人更没有实施非法或者不正当的侵害行为。相关主体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这是在恶意诉讼,法院本不应予以立案,甚至还须对此严厉打击。 遗憾的是,当地法院不仅立案,还进行了 先予执行 。根据民诉法, 先予执行 一般适应于追索赡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等涉原告生计的有紧急情况案件,同时,还要求双方法律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担保,以备败诉后赔偿对方损失所用。相关案件显然不符合 先予执行 的法定条件。更任性的是, 先予执行 后,当地法院竟迟迟不做出最终判决,这种久拖不决也违反了法定审限要求。 *府和法院 合作 ,涉嫌借手中权力相互勾连、编织罪名,强拆民众合法房产,这不应该。对法院而言,正如德沃金说的: 法院是法治帝国的首都,而法律则是这个国家的国王 ,它理应恪守独立、公正的法治立场,不被行*权力左右。依照法律规定,若*府对国有土地(城市土地一般都是)作出了强拆强征决定,被征收者有权申请行*复议或直接向当地*府所在地上级法院提起行*诉讼,对行*复议不服的还可再提起行*诉讼。可当地法院涉嫌也掺入违法强拆的黑幕中,谁又能捍卫底线公正? 当涉事法院涉嫌违法,本该对行*权构成制衡的司法权沦为了行*权的附庸,这难免损害法治尊严。应看到,早在2004年底,时任最高法副院长的曹建明就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强调: 法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拆迁,原则上不允许先予执行。 2011年1月的最高法通知,也强调了 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 的要求。海城借 排除妨害 名义的强拆,于法无据,它也理应在依法追责、深刻反思中,作为一种负面教材被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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