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晚20时49分,红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城区例行夜查中,查处一起酒驾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三某,25岁,于当晚酒后驾驶一辆川UMXXXX经过滨河东路时,我局交警大队城镇中队对其进行例行检查。经测试,血液酒精含量为57毫克/毫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违法行为人三某记12分、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元罚款。
普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毫升以上的,属于酒驾违法行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信息来源:交警大队
编辑:*工宣传室
审核: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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