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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2/19 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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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资料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进一步拓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5月28日,红原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普法宣传活动。

现场答疑

五月的红原温度却仅有3-4℃,尽管天气寒冷,却不能阻挡干警们参与活动的热情,活动中干警们深入菜市场、商店人流量多的路口等地方发放宣传资料,并积极为前来咨询的群众介绍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情况,讲解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工作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案件管辖范围:1、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2、非法搜查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司法工作人员除外);3、刑讯逼供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4、暴力取证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5、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6、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7、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情形除外);8、徇私枉法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9、民事、行*枉法裁判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12、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一款);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四百零一条)。

此次活动共向农牧民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余份,解答群众现场咨询30多人次。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全面规范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适用等工作,规范推进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促进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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