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人流物流密集,节庆活动频繁,加之风干物燥,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为此,偃师法院提醒大家,注意防火,平安过节。
请看两起典型案例:案例一:
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由丹巴森林公安侦办,丹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丹巴县2.16王某某放火一案”。
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男,63岁,丹巴县水子乡人,王某某因长期家庭关系不和睦,在年2月16日饮酒后,为了发泄内心的情绪,达到让家人对自己关心和重视的目的,于是他在丹巴县西河桥上方约米处,用一个粉红色的打火机点燃了路边的干草,火势不断蔓延,从而引起山火,造成了草山火情。
经林业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此次草山火灾面积达34.公顷(.亩),直接经济损失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了发泄情绪故意放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构成放火罪。
同时,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向森林公安如实的供述自己罪行,应当认定其自首,可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犯放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责令补种岷江柏2株,并履行3年的管护责任,要求成活率达80%以上。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图为事发现场火势案例二:
3月11日上午,四川省阿坝州红原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泽让甲犯失火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审理查明:年2月12日,被告人泽让甲在红原县瓦切镇省道线路牌向东18KM沟口处因吸烟后烟头处理不当,导致红原县瓦切镇唐日村、色永村和日干村的草场发生草原大火。经红原县林业和草原部门认定,此次大火造成草原过火面积达公顷。
法院判决:依法判处被告人泽让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示服判不上诉。
▲图为事发现场火势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现在是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一定要万分小心,严禁在野外用火,人为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全市广大市民朋友在欢度新春佳节的同时,请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一定要引以为戒,进入林区严控火源,杜绝火灾隐患提高森林防火意识,从我做起,互相宣传,互相监督,不在野外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素材来源: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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