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公告
红原县人民法院
法院简介
红原县人民法院现有5个内设机构:*治部、执行局、综合办公室、综合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法警大队,两个派出人民法庭:刷经寺镇人民法庭和流动人民法庭。
公告内容
01
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笔试、实践操作、面试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02
招聘职位及名额
聘用制书记员3名,为编制外聘用人员。
03
招录范围
具有红原县户籍或具有红原县工作一年及以上经历。
04
招聘条件及要求
(一)招聘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3.拥护*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策,具有良好的*治素养、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
4.具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不限专业;
5.报考人员须为红原县户籍或具有红原县工作一年及以上经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纪*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4)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人员;
(5)法律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
05
招聘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年4月27日至4月29日(上午9: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2.报名地点:红原县人民法院*治部(红原县邛溪镇银珠东路8号)
3.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4.报名要求:凡符合报名条件者报名时需提交①现场填写《红原县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②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报名者是退伍*人的需提供相关证件,非红原户籍的需提供工作证明),原件备查;③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④近期一寸免冠彩照3张。
5.领取准考证:
年5月11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凭本人身份证(含有效临时身份证)在红原县人民法院*治部领取准考证。
报名需注意事项:
(1)考生提供的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如弄虚作假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报名或聘用的,取消应聘者的报名或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应聘者本人承担。
(2)考生所留的联系方式应准确无误,保持畅通,如因考生联系方式变化造成延误,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资格审查及考试
1.报名截止后,将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红原县人民法院*治部负责组织,资格审查贯穿整个招聘过程,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招聘条件的,都将取消其资格,并由报考者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2.考试通知:以准考证考试时间为准。
3.考试内容
考试分为笔试、速录技能测试和面试。
笔试(占25%)
笔试科目为《法律综合知识》一门,重点内容考察考生的基本能力素质、法律素养和法律实务
速录技能测试(占25%)
考试形式为看打。考试时限约20分钟、满分分。速录技能测试考察考生的打字、速记能力。汉字录入速度每分钟不能低于80字。
面试(占50%)
根据笔试、实践操作成绩由高到低,按照招聘计划人数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报名人数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也可按照1:1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沟通应变能力、言谈举止等。
(三)面试资格人员的确定
1.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类别分别选取前三名进入面试,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资格审查。如果报考人员不足3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参加笔试且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全部确定为面试人员。
2.面试时间及地点:待定。
3.面试满分为分,按50%计入总成绩。
06
体检及考察
(一)体检
1.体检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2.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以及未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3.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由红原县人民法医院以外的二级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逾期不申请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4.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察
报考者体检合格后,由红原县人民法院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进行考察。
因体检、*审不合格、本人放弃或者依照招聘方案规定取消拟聘资格所出现缺额的,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07
公示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由红原县人民法院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08
聘用
1.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红原县人民法院通知报到,签订聘用合同并上岗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招聘人员全部为编制外聘用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与拟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聘),每年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续签。
2.合同期间,聘用人员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按照年限、级别发放,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09
纪律与监督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监督-
10
其他
本公告由红原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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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原县人民法院投稿邮箱:hyxrmtz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