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师宗县人民*府网
师宗县人民*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告
为保护师宗县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公告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年第3号)中,我县境内涉及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以往人们喜欢饲养的画眉等已经升级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如下:
(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普通鵟、小灵猫等;
(二)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豹猫、红原鸡、红腹锦鸡、白腹锦鸡、凤头峰鹰、啄木鸟、鹦鹉、鸳鸯、斑头鸺鹠(猫头鹰)、眼睛王蛇、鸿雁、白鹇、画眉等;
(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刺猬、*鼬、果子狸、野猪、草兔、松鼠、豪猪、竹鼠、白鹭、普通秧鸡、家燕等。
二、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非法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年第3号)中的所有物种;
(二)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五)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七)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八)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九)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十)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全县范围内的任何人存在以上行为的,特别是非法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的,将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养殖户务必于年6月30日前主动联系当地林业办,统一造册登记,登记后具备放生条件的当地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及时监督养殖户野外放生,不具备放生条件的由当地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及时送往野生动物省、市救助中心救助。
(二)年6月30日后,一经发现非法饲养野生动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刑法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全体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野生动物提供一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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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府
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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