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公安办理首起外国人非法居留案,依法遣送出境!
在“护旗3号”开局第一天——6月1日,红原公安以盯紧“人”、防住“事”、管好“物”、控牢“地”、清靖“网”、造足“事”为总指引,加大对各辖区排查管控力度,以“一标三实”信息采集为契机,彻查外来人员。查处一起外国人非法居留案。
6月1日下午18时许,刷经寺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一沙厂排查时,发现一女子神色慌张,经进一步核实:该女子系缅甸籍人,英文名字“AREXX”,自年3月6日以来持旅行签证入境中国,签证有效期截止年5月23日。
经红原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了解掌握,涉嫌非法居留违法行为人AREXX年5月23日之后先后在云南、四川简阳居留。年3月,跟随男友周某(简阳籍人)到红原县刷经寺镇一沙厂打工直至现在。AIDS检测呈阳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一、六十二条之规定,红原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对AREXX作出罚款RMB并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来源:出入境管理大队刷经寺派出所
编辑:*工宣传室
审核: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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