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速报》了解到,该案被告人吴光旭,男,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委书记、局长,因涉嫌职务犯罪,经四川省监察委员会批准,于年6月28日被阿坝州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阿坝州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年9月26日被阿坝州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汶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9月30日被汶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光旭犯受贿罪,于年11月14日向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汶川县人民法院于年11月15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12月4日、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近期宣判。
汶川县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光旭于年8月参加工作,年11月至年6月,任汶川县人民*府副县长,先后分管城乡建设、城乡住房重建、经商局、国土资源局、飞地工业园区、国资公司等工作。
年6月至年12月,任九寨沟县委常委、县*府常务副县长。
年12月至年10月,任九寨沟县委副书记、县*府常务副县长。
年10月至年1月,任九寨沟县委副书记,先后负责县人民*府常务工作,负责应急管理、旅游、城镇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等工作。
年1月至年5月,任阿坝州地方税务局*组成员、副局长(主持工作);年5月至年6月,任阿坝州地方税务局*组书记、局长。
年6月至年10月,任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联合*委书记、局长。
年10月年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委书记、局长。
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暂停其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委书记、局长职务;7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免去其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委书记、局长职务。
年至年期间,被告人吴光旭利用其担任汶川县人民*府副县长、九寨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四川正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万元。年5月,被告人吴光旭担任汶川县副县长期间,负责实施汶川县“盛世天苑”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回购工作,其以借为名收受李某1一张50.万元的银行卡。年5月24日至6月18日,其妻李某3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将该卡中35.万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年6月19日,李某3将余额14.万元连同该卡借给吴光旭的同学陈某2使用。
2.收受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总公司负责人胡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年春节前,胡某实施了汶川县漩口镇一期风貌恢复工程项目后,为感谢时任汶川县副县长吴光旭在该工程中的支持并维持好关系,在原阿坝师范专科学院内的松源宾馆客房中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吴光旭将这10万元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剩余部分交给其妻李某3使用。
3.收受汶川县众土矿业公司负责人蔡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年下半年的一天,汶川县众土矿业公司负责人蔡某请时任汶川县副县长吴光旭帮助他在汶川县注册公司开办沙场。被告人吴光旭同意后,蔡某在都江堰市一茶楼送给吴光旭现金人民币10万元。
为感谢被告人吴光旭在办理沙场手续过程中的帮助并维持好关系,又于年1月,被告人吴光旭在四川省委*校学习期间,在宿舍内送给其现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吴光旭将这30万元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剩余部分交给其妻李某3使用。
4.收受九寨沟县原自来水公司经理李某2现金人民币1万元。年初,李某2在实施九寨沟县城镇排水设施灾后重建项目过程中,申请县*府拨付前期费用,为感谢时任九寨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吴光旭在资金拨付过程中的支持并维持好关系,在被告人吴光旭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吴光旭将这1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5.收受甘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年10月,甘某为感谢时任九寨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吴光旭帮助其从红原县邛溪镇调回九寨沟县工作,在被告人吴光旭的办公室送其现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吴光旭将这3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6.收受九寨白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傅某在与九寨沟县*府合作开发白河自然保护区野生世界乐园项目时,认识了时任九寨沟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吴光旭。
傅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吴光旭在工作的支持并维系好关系,于年春节前,在被告人吴光旭位于都江堰市春雨华章小区的家中送其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吴光旭将这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7.收受阿坝州九寨沟龙鼎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杨某1现金人民币10万元。年上半年,为保留龙鼎公司在九寨沟黑河流域支流4个小水电的开发权,杨某1在都江堰市映电花园茶楼上送给时任九寨沟县、常务副县长吴光旭现金人民币10万元,请其给予帮助。
事后,在被告人吴光旭的帮助下,4个小水电开发权暂时得到保留。被告人吴光旭将这10万元部分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剩余部分交给其妻李某3使用。
被告人吴光旭在接受调查期间,委托其家属代其退缴了全部受贿款.万元。
法院判决
汶川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光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汶川县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光旭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光旭具有坦白的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汶川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汶川县人民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光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二、对被告人吴光旭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中共阿坝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